(2017)鲁079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潍坊德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德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91民初951号原告:潍坊德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坤广告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555号3号楼3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3103643604。法定代表人:刘以坤,总经理。被告: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物业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亿丰置业公司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09413663。法定代表人:宋计成,董事长。原告德坤广告公司与被告亿丰物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坤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以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丰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2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起从事宣传车发布广告等经营活动。自2015年8月起原告多次为被告从事广告宣传业务,被告也均依约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因前期合作顺利,后期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2015年11月,原告再次为被告进行广告宣传,费用共计5400元。原告依被告要求完成宣传业务后,被告给付原告延期支票一张,但到期日之前被告以无钱为由将支票要回,另行给付原告现金3000元,剩余24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均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11月11日,原告为被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票号为370015132/1529227,价税合计5400元;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因与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合作,本次广告发布合同采取口头方式订立,提供了宣传车工作照片、领队何美荣的证言、增值税发票、刘以坤与被告财务经理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第二份为书面合同,原告提供了《宣传车广告发布合同》、增值税发票、宣传车工作照片、刘以坤与被告财务经理微信催款记录等证据。原告主张广告发布合同履行期限为2015年11月5日至2015年11月13日,共36车次,每辆车费用为150元,费用共计5400元,原告如约履行完毕,结清时间应为2015年11月20日,被告仅支付现金3000元,剩余2400元未付,被告应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广告业务,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广告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到带有“亿丰家居”字样的广告车,宣传活动时间为2015年11月14日17时至21时,与原告陈述相吻合,原告亦提交了为被告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结合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财务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广告合同关系,广告费剩余数额为2400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24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付款的利息,因被告应付款而未付款,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利息损失,故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法证明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故本院将利息起算期调整为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8日。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德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用2400元,并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爱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