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宜丰安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宜丰安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宜丰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