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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吴某某,宜丰安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宜丰安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宜丰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