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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孙殿花、孙晓丽与鲍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孙某2,鲍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001号原告:孙某1,女,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某2,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鲍某,男,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路中段路东。负责人:于亚军,系经理。原告孙某1、孙某2诉被告鲍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1、孙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