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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3财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某、陈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陈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3财保字第62-1号申请人赵某,女,汉族,1987年11月30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15日出生,住许昌市建安区。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豫1003财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肇事车辆豫K×××××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赵某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豫K×××××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连 芳审判员 张怀忠审判员 宋坤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达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