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弹分理处与刘乾翠、杨正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弹分理处,刘乾翠,杨正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521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弹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华弹镇洼乌街1号。负责人:文富贵,该分理处主任。被告:刘乾翠,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杨正洪,男,1969年8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弹分理处(以下简称农商银行华弹分理处)与被告刘乾翠、杨正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农商银行华弹分理处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商银行华弹分理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弹分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弹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恩史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