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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安、蔡启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安,蔡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979号申请执行人:黄安,男,1952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蔡启和,男,1959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黄安申请蔡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9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照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