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丽与周庆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周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1959年6月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周庆海,男,1949年5月20日生,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李丽与被执行人周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2017)吉0282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周庆海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李丽借款55,000.00元,利息15,081.38元,合计70,081.38元。2017年2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本金55,00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付时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794.00元,由被告周庆海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周庆海的工资已被本院另案冻结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利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