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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唐永基、李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唐永基,李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847号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负责人:杨仲峰,该支行行长。被告:唐永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甘肃凉州人,住凉州。被告:李晓玲,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甘肃凉州人,住凉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诉被告唐永基、李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懿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