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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贾秀琴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贾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2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1号。法定代表人游向波,主任。被执行人:贾秀琴,女,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贾秀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贾秀琴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志勇审判员  武军霞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