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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福申请韩长付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韩长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韩长付,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与被执行人韩长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长付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继光审判员  张瑞东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