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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异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案外人邓胜春对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与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异9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对案外人邓胜春对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与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提出异议一案中,作出的(2017)黑03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3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中“鸡西市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补正为“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辰宇分公司”。(2017)黑03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中“黑龙江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补正为“黑龙江省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7)黑03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正文第1页正数第10行“法定代表人:苏本龙,董事长”补正为“法定代表人:苏本友,董事长”。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金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