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第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庞俊武与瓦房店市土城乡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俊武,瓦房店市土城乡人民政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416号原告:庞俊武,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瓦房店市土城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址: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檀林,系该乡乡长。原告庞俊武与被告瓦房店市土城乡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27日,原告庞俊武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瓦房店市土城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俊武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俊武撤回对瓦房店市土城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庞俊武负担。审 判 长 刘燕人民陪审员 刘波人民陪审员 肖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