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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4303朱新换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拍卖成交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新换,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新换,女,1986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浩,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朱新换与被执行人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新换借款38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20元,由被告李浩负担。因被执行人李浩未履行还款义务,朱新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浩发出���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浩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李浩至今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浩名下的位于邳州市*住房(房产证号:商-*号)一套,并于同年11月4日张贴查封公告。申请执行人朱新换和被执行人李浩于2017年2月5日协商议定该房地产拍卖保留价为50万元。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对上述房地产以50万元为起拍价进行网上司法拍卖,于同月16日在该住房上张帖承租人对该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通知书,该房地产因无人竞买以50万元的价格流拍,申请执行人朱新换同意以流拍价接收上述房地产抵偿本案全部债务(借款本金38万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4896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保全费2520元),申请执行人朱新换垫付执行费用58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浩所有的位于邳州市*房地产(房产证号:商-*号)一处所有的查封。二、将原属被执行人李浩所有的位于邳州市*房地产(房产证号:商-*号)一处以50万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朱新换,并归其所有。用以抵偿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务,房产差价93261元由申请执行人朱新换退给被执行人李浩。三、申请执行人朱新换应持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9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该宗房地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判员姚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