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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长明与珲春英明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488号李长明、珲春英明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长明与被执行人珲春英明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珲劳人仲裁字(2016)19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1317.13元,申请执行费11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珲春英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自动向本院汇款执行款11万元,2017年6月14日自动向本院交付执行款212207.57元,共计322207.57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长明81317.13元,剩余款项分别支付给(2017)吉2404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曲文广167000元;支付给(2017)吉2404执541号申请执行人许艳启69419.44元;扣除(2017)吉2404执54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941元;(2017)吉2404执488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费1120元,剩余多收款2410元于2017年6月27日退还给被执行人珲春英明矿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已履行珲劳人仲裁字(2016)195号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李长明与被执行人珲春英明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