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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解云飞与高英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云飞,高英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137号原告:解云飞,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高英杰,男,199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解云飞与被告高英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解云飞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云飞撤诉。案件按理费27元,邮寄费22元,由解云飞负担。审判员  张七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