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东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东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朱泽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东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城冠华东路。法定代表人:姚全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泽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东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依据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5)调字第80号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各笔款项计29031819.52元。二、上述应支付的29031819.52元,其中22031819.52元,被申请人用位于建湖县开发区南京路东方景城小区的55套住宅房和华端佳苑小区的8套住宅房及8间车库(具体以双方2015年6月22日签订的协议为准)予以抵充,以房抵债。剩余7000000元,被申请人在2015年12月底前支付,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开具金额为111587313.37元的建安发票。三、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则承担违约金2000000元。四、本案仲裁费144699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保全担保费75000元,上述合计22469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仲裁费等已由申请人预缴,在被申请人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以房抵债义务时一并抵充,被申请人不再另行支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1256518.52元及执行费9865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仲裁委员会盐仲(2015)调字第80号调解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臧佩荷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