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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19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周忠钦、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钦,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金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19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忠钦,男,汉族,1953年3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9号附4号圣鼎商务大厦D座四层4108、4305房,实际办公地:商丘睢县。法定代表人刘展源,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金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龚文华,经理。本院执行周忠钦与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丘市金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2016)豫14民终2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忠钦借款本金181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时申报财产,2016年11月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16年11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无银行存款,车辆。本案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亮达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8套,已依法评估拍卖,拍卖后拍卖成交,成交价2128462元。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字第19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瑞卿审 判 员  李丹梅代理审判员  黄英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