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建华、赖玉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华,赖玉萍,刘道春,韩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1财保34号申请人刘建华,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江西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赖玉萍,女,1973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赣州市赣县区人,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刘建华之妻。被申请人刘道春,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江西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县区。被申请人韩新兰,女,1960年3月1日生,汉族,江西赣州市赣县区人,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刘道春之妻。申请人刘建华、赖玉萍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道春、韩新兰的银行存款1414000元。申请人刘建华、赖玉萍已向本院提供赖玉华所有的位于赣县区(赣(2017)赣县区不动产权第0002095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建华、赖玉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道春、韩新兰的银行存款1414000元。二、查封申请人刘建华、赖玉萍用于提供担保的赖玉华所有的赣(2017)赣县区不动产权第0002095号商业用房。案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建华、赖玉萍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