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九明(2017)闽刑申17号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刑申17号李九明:你因职务侵占一案,不服将乐县人民法院(2007)将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三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和(2016)闽04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你没有参与商量、侵占大岭头山场林木,没有侵占菩萨埂山场林木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对你提出的申诉理由,审查如下:你提出没有参与商量、侵占大岭头山场林木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和际下村原村主任张观传、原村支部书记肖世光三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的供述,证实你和张观传、肖世光三人事前经过商量,将原本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大岭头山场林木所有权变造为肖某个人所有,你们三人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由肖世光填写林权申请表,张观传审批签字,并盖上村里的公章后,把材料交给你负责办理林权证,后由你介绍将该山场转卖给他人,得款四万元,你将其中的二万元用于平息村民阻扰砍伐林木,余款由三人分赃。上述事实与证人谢某、张某、李某、肖某等人的证言及林权权属证明、林权证、林权转让合同、林木价值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你提出没有侵占菩萨埂山场林木的申诉理由。经查,你在任将乐县光明乡林业站工作人员期间,伙同张观传、肖世光利用参与林改的职务便利,将属于集体所有的菩萨埂山场的林木权属,弄虚作假,先确权给廖某,再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变造到你的妻子谢某1名下,后由你转卖他人,得款六万元,你在变造该片山场林木权属过程中先后付给肖世光、张观传、谢某、廖某、谢某2、杨某等人8000余元好处费。上述事实有同案犯张观传、肖世光供述和证人谢某、廖某、谢某2、杨某、李某、谢某1等人的证言证实,并有林权权属证明、林权证、林权转让合同、林木价值鉴定意见等相关书证佐证,你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一审审判阶段亦均供认在案,足以认定。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