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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泽强、张明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强,张明羽,项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573号申请执行人:陈泽强,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张明羽,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项玉慧,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泽强与被执行人张明羽、项玉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字56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明羽、项玉慧应偿还原告陈泽强借款人民币420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2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4月30日起计算,借款本金300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5月28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为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300元,由被告张明羽、项玉慧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明羽、项玉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泽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明羽、项玉慧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明羽、项玉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张明羽、项玉慧与本院(2017)闽0181执57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坚执行员 陈 庚执行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荧梅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