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洪宇与郑波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宇,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宇,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郑波,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洪宇与被执行人郑波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842号执行公证书,依据上述借款协议的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根据债权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借款协议的约定。现查实,债务人应偿还申请人张洪宇借款本金3.04万元;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该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4万元,承担本案执行费,诉讼费用,公证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待发现有可供财产在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下发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842号执行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