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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万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万水,林永秀,薛钊,张清云,刘发强,包崇彬,王庭建,林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商厦A幢。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朱万水,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永秀,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薛钊,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清云,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刘发强,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包崇彬,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王庭建,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永芳,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万水、林永秀、薛钊、张清云、刘发强、包崇彬、王庭建、林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朱万水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账户有存款;张清云在兴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有存款;薛钊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王庭建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账户有存款;刘发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存款;林永秀在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账户有存款;林永芳在交通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有存款;包崇彬在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朱万水、林永秀、薛钊、张清云、刘发强、包崇彬、王庭建、林永芳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8660.9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绍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