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375周运红侵权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运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运红,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祚江(系周运红之叔叔),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再审申请人周运红因起诉毛远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苏01民终4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运红申请再审称,在南京运输法院审理的(2016)苏8602行初1563号案件中,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毛远标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恶意诽谤他人,侵犯他人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侵权行为进行审理。请求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毛远标系南京运输法院审理的(2016)苏8602行初1563号案件中被告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在该案中就原告周运红的诉请进行答辩时陈述的内容、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应由该院在该案审理中审查认定。现周运红诉请判令毛远标对其在上述案件中的代理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说明,因该项诉请不具备诉的利益,不符合诉的构成要件,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运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