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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杨文金、贾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金,贾静,王树红,王洪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杨文金,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贾静,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树红,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王洪菊,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泰安市岱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文金与被执行人王树红、贾静、王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02民初2681号判决书执行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