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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陈海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陈海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546号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564397338。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勇,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海涛,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上饶市华胜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周延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