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德强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德强,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126号原告:郭某某德强,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原告郭某某德强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了欠款偿还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红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