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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某某德强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德强,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1126号原告:郭某某德强,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被告:张某某,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城县。原告郭某某德强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了欠款偿还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红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