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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840号原告: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姑嫂树路12号南国北都城市广场1单元16层16号房。法定代表人:徐炳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素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泺源大街229号金龙大厦主楼11层。法定代表人:周弟明。原告武汉安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安源公司诉称,2013年7月9日,原告安源公司与被告华森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安源公司承包被告华森公司发包的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迁建技术改造项目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消防工程项目),项目地点在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神龙大道33号,合同价款为2300000元,实际结算工程款按原被告双方都认可的数额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源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该消防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华森公司只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2016年1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武汉晨鸣消防工程分包结算汇总表》,确认:原合同价格2300000元,工程款总计审定价2505162.8元(申报价:2550813.24元),被告华森公司已向原告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946719.6元,应付工程款558443.2元。之后被告华森公司支付了部分剩余工程款,尚欠258443.2元未支付。经原告安源公司多次催告,被告华森公司仍拖欠258443.2元工程款及利息。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森公司向原告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258443.2元及利息(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利息为38291.72元;2017年4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258443.2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截至2017年4月28日工程款及利息合计296734.9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华森公司承担。被告华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消防施工协议书》实质系承包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该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安源公司与本案被告山东华森公司于2013年7月9日签订《消防施工协议书》,被告华森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环保迁建技术改造项目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安源公司,该份协议约定了工程概况即工程名称、地点、范围、承包方式、工期、质量要求、评定标准、合同价款及承包范围,也约定了双方责任、工程款的支付、设计变更、争议、违约、索赔和其他等内容,但未对纠纷解决方式予以约定。根据合同内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消防施工协议书》明确工程地点为中国湖北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神龙大道33号,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华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