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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郑榕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郑榕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东路491号12号店面。法定代表人:王华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榕斌,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49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福建省铁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郑榕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争议。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起诉状,其系因上诉人未归还借款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诉人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郑榕斌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福州市台江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郑榕斌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施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