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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远发与潘培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远发,潘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8号申请执行人:王远发,男,1968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琦、浦智华,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潘培林,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远发与被执行人潘培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远发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王远发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远发撤销执行申请,终结(2017)苏0205执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伟审判员  胡毅审判员  谢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