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静帅、王淑芹等与尹利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静帅,王淑芹,陈子凤,郭占林,尹利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19号原告:郭静帅,男,汉族,1990年11月22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王淑芹,女,汉族,1936年4月2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陈子凤,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原告:郭占林,男,汉族,1938年12月1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利平,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住路南区。原告郭静帅、王淑芹、陈子凤、郭占林与被告尹利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郭静帅、王淑芹、陈子凤、郭占林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静帅、王淑芹、陈子凤、郭占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静帅、王淑芹、陈子凤、郭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晓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 焱书 记 员 孙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