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小玲与余定安、陆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玲,余定安,陆小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5民初296号原告:徐小玲,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公司职员,住靖安县。被告:余定安,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陆小婷,女,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退休工人,住靖安县。原告徐小玲诉被告余定安、陆小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小玲、被告陆小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定安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小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19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两被告均在借条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自2014年8月19日至今,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近期被告余定安已经离家,其手机停机,原告无法联系上他。被告陆小婷亦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综上,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17年5月18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请求。被告陆小婷辩称,这50000元是被告余定安骗被告说做生意需要,而和他一起向原告借的,但这50000元被告陆小婷没有经手。原告徐小玲给被告余定安50000元的时候,被告陆小婷不在场。另外,两被告已于2017年2月27日在靖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上已约定了债权债务均由被告余定安承担,故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被告余定安既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两被告曾系邻居。2014年8月19日,被告余定安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日,原告将50000元给了被告余定安,被告余定安向原告徐小玲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徐小玲人民币五万元整。小写(50000)今借人:余定安陆小婷2014.8.19”,两被告均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了字。此后,原告徐小玲多次向被告余定安、陆小婷催讨借款无果。为此,原告徐小玲遂于2017年5月18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被告余定安与被告陆小婷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2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庭审记录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条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陆小婷辩称两被告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上已约定了债权债务均由被告余定安承担。本院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余定安与陆小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均在借条上作为借款人签了字,故对该笔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共同债务,被告余定安、陆小婷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余定安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定安、陆小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小玲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余定安、陆小婷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支行。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 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