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绪娥、陈为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绪娥,陈为民,郑世栋,陈为同,殷元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4062号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55号。法定代表人:许传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该公司职工。被告:秦绪娥,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被告:陈为民,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被告:郑世栋,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被告:陈为同,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殷元娥,女,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绪娥、被告陈为民、被告郑世栋、被告陈为同、被告殷元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秦绪娥、被告陈为民、被告郑世栋送达应诉手续时,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未提供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