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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爱德、钟堂华等45人与被执行人薛长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长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暨诉讼代表人钟堂华,男,1944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申请执行人暨委托代理人钟爱德,男,1944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薛长付,男,1954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爱德、钟堂华等45人与被执行人薛长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薛长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长付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钟爱德、钟堂华等45人支付2012年、2013年、2014年土地租赁费558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703元。2017年1月16日,本院依法对薛长付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暨诉讼代表人钟爱德、钟堂华与被执行人薛长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薛长付应向申请执行人钟爱德、钟堂华等45人支付2012年、2013年、2014年土地租赁费55800元,薛长付已支付1400元土地租赁费,剩余54400元土地租赁费及2015年、2016年土地租赁费4万元,薛长付自愿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由薛长付负担。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应当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薛长付未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1民��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