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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行与常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行,常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81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48号邮政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676020896K。负责人:侯永,行长。被告:常健,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行与常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