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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珍妹与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珍妹,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676号原告:罗珍妹,女,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雄,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货站路交通仓储公司内自编A座64-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5208447A。负责人:周述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珍妹诉被告广州奇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佛山禅城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珍妹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锦棠独任审理。审判审判员  陈锦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