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执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刘德有、张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有,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290-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有,男,生于1972年11月2日,汉族,济南市历城区东风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住济南市历城区。被执行人张强,男,生于1975年6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鲁0112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张强偿还刘德有借款5万元。张强自2016年10月27日始以借款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驳回刘德有的其他诉讼请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张强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刘德有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法律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通过全国执行网站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张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2民初67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庆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