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何XX诉杨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62号原告:何XX。被告:杨XX。原告何xx诉被告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壹万伍千元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15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且约定了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是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杨XX于2016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载明:“现借何三勇现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八月十日归还。借款人:杨XX。2016.7.29”。原告于庭审中陈述,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此后被告从未还过该笔借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若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可知,原告和被告杨XX之间存在15000元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而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杨XX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XX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包 康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佳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