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明与被告平泉市小寺沟镇雅图沟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平泉市小寺沟镇雅图沟村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1919号原告:刘明,男,住平泉市。被告:平泉市小寺沟镇雅图沟村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魏立国,职务:村主任。原告刘明与被告平泉市小寺沟镇雅图沟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刘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计961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审判员 李靖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自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