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0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安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10刑初169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安良,男,1993年7月9日生,汉族,大一在读,河北省南宫市明化镇石家状村,现为石家庄市理工职业学院学生。2016年9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霍建伟,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未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安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玉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安良及其辩护人霍建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安良在鹿泉北方大学城19号楼428宿舍内盗窃杨占占红米note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00元,已返还);盗窃封兴兴OPPOR9手机一部及充电器、耳机(经鉴定手机价值2374元、充电器及耳机价值90元)、现金100元、蓝色挎包一个(经鉴定价值45元)、中性水笔两只、墨镜一副(经鉴定价值18元)、饭卡一张(余额3元)以上物品均已返还;盗窃周一爱国者PA819充电宝一个(经鉴定价值48元,已返还)。2、2016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安良在鹿泉北方大学城操场盗窃马丽红OPPOR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08元,已返还);盗窃张慧杉OPPOR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36元,已返还);盗窃李宇亭现金100元、OPPOR9pul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48元)、魅族魅蓝note2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84元)以上物品均已返还;盗窃刘洁现金15元,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余额为28元)、华为手机G9一部(经鉴定价值1198元)以上物品均已返还;盗窃王旭OPPOa33m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928元)、现金131元、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余额为24元)以上物品均已返还;盗窃李爽OPPOR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08元,已返还);盗窃甘露OPPOR9pul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444元)、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余额为10元)、水卡一张(余额20元)、洗浴卡一张(余额40余元)以上物品均已返还;盗窃方莹白色魅族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00元,已返还)、校服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43.2元,已丢失);盗窃张克魅族MX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00元,已返还)、校服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43.2元,已丢失);盗窃杨立德红米1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0元,已返还)。被告人李安良盗窃物品总价值18186.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安良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安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起实施盗窃是因为其法律意识淡薄,家中条件困难所致,且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李安良在鹿泉北方大学城19号楼428宿舍内盗窃杨占占红米note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00元,已返还);盗窃封兴兴OPPOR9手机一部及充电器、耳机(经鉴定手机价值2374元、充电器及耳机价值90元)、现金100元、蓝色挎包一个(经鉴定价值45元)、中性水笔两只、墨镜一副(经鉴定价值18元)、饭卡一张(余额3元)以上物品均已返还;盗窃周一爱国者PA819充电宝一个(经鉴定价值48元,已返还)。2、2016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安良在鹿泉北方大学城操场盗窃马丽红OPPOR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08元,已返还);盗窃张慧杉OPPOR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36元,已返还);盗窃李宇亭现金100元、OPPOR9pul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48元)、魅族魅蓝note2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84元)以上物品均已返还;盗窃刘洁现金15元,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余额为28元)、华为手机G9一部(经鉴定价值1198元)以上物品均已返还;盗窃王旭OPPOa33m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928元)、现金131元、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余额为24元)以上物品均已返还;盗窃李爽OPPOR9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08元,已返还);盗窃甘露OPPOR9pul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444元)、一张建设银行储蓄卡(余额为10元)、水卡一张(余额20元)、洗浴卡一张(余额40余元)以上物品均已返还;盗窃方莹白色魅族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700元,已返还)、校服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43.2元,已丢失);盗窃张克魅族MX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500元,已返还)、校服上衣一件(经鉴定价值43.2元,已丢失);盗窃杨立德红米1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00元,已返还)。综上,被告人李安良盗窃2起,涉案金额18186.4元。涉案赃物除丢失两件校服外均已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安良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书,扣押、返还清单、被告人系在校学生的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李安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安良系在校学生,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赃物已返还,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安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永良审 判 员 卞明惠人民陪审员 聂明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