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叶宝娇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叶宝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9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冯国红,行长。被执行人:叶宝娇,女,195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告叶宝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8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叶宝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叶宝娇偿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19,555.34元及利息、滞纳金、诉讼费1,15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至松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轮候查封了叶宝娇名下位于松江区泗泾镇鼓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期限至2020年5月24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全国车辆查询系统、证券系统、房地产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宝娇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