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卫学金与王斐斐、叶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学金,王斐斐,叶朝阳,袁亚涛,姚志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3388号原告:卫学金,男,196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告:王斐斐,女,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告:叶朝阳,男,约40岁,住鲁山县。被告:袁亚涛,男,约42岁,住鲁山县。被告:姚志鑫,男,约38岁,住鲁山县。原告卫学金诉被告王斐斐、叶朝阳、袁亚涛、姚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卫学金在本院告知交纳费用后,未在指定日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卫学金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钮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