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宇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布慈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2790号申请执行人:张宇,男,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布慈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32-1-1-078。法定代表人:余涛,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宇与布慈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布慈云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春荣审判员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颢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