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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振豹与秦勇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豹,秦勇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092号原告:李振豹,男,2011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大名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系原告李振豹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增,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勇献,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负责人:许文英该公司经理地址: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路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彬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辉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振豹与被告秦勇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振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振豹负担。审 判 长  王瑞祥审 判 员  王太平人民陪审员  周升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