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4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4531号原告: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景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野。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发布费5万元、滞纳金251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BLN16070005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网站发布广告,广告发布费共计5万元,根据合同规定应由被告于2016年8月30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且原告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合同14条第2款规定:被告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合同金额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若未按规定日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二作为滞纳金。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且被告未作任何回应。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无偿还能力,望法院和原告予以理解,我们计划一年内还清该费用。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广告上线证明、投放广告的截图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7月1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BLN16070005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网站发布广告,广告费5万元,投放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18日,付款时间为2016年8月30日,若未按规定日期付款,则每逾期一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当于逾期未付款的万分之二作为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按期投放广告,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欠原告5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广告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同一经成立,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来院起诉,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被告逾期付款向原告支付日万分之二的滞纳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告费5万元;二、被告辽宁冠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新浪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510元;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显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乃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