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肖新冬与周建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新冬,周建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439号原告:肖新冬,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兵,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荣,男,1967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如东南天农科化工有限公司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83857819。负责人:闵思成,经理。原告肖新冬与被告周建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肖新冬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新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新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肖新冬负担。审 判 长 蒋小云人民陪审员 庄亚平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