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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张永青、郭永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青,郭永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6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青,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郭永中,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青与被执行人郭永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腾执行员 胡均锁执行员 赵伟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