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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晥0202执74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道兵与卢阿通、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道兵,卢阿通,王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晥0202执741号之六申请人:朱道兵,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卢阿通,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利明,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朱道兵与卢阿通、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692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