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晥0202执74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道兵与卢阿通、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道兵,卢阿通,王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晥0202执741号之六申请人:朱道兵,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卢阿通,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利明,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朱道兵与卢阿通、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2692号民事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明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