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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杨志强、济南鲁政苑汽车驾驶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志强,济南鲁政苑汽车驾驶服务中心,杨俊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13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志强,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鲁政苑汽车驾驶服务中心。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号。法定代理人:王秀发,总经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俊华,男,195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再审申请人杨志强因与被申请人济南鲁政苑汽车驾驶服务中心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四终字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志强提交书面申请称,自愿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志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志强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