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璐、杨刚与王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璐,杨刚,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王璐,男,汉族,生于1988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杨刚,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2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璐、杨刚与被执行人王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21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沛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