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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孟祥明、李增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明,李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明,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增良,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孟祥明与被执行人李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1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李增良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孟祥明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后拘留了被执行人十五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孟祥明与被执行人李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兴清 关注公众号“”